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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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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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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敏律师(执业证号:14419201011370388),现任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律师、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妇女维权站维权律师、东莞电视台法制栏目《平安东莞》特邀嘉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

丘敏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本科,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在职研究生。从2001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在长达20年的法律工作生涯中,丘敏律师主要致力于婚姻家庭领域业务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擅长婚前指导、离婚前调解、离婚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权、继承等纠纷,并与律师团队共同研究、代理过数百起离婚、抚养、继承案件。作为一名有丰富生活经验和阅历的女性律师,丘敏律师具有细腻的感情、独特的视角、深刻的洞查力与严密的分析能力,能深刻理解当事人在婚姻家庭矛盾中的复杂感情,并擅于把握时机,通过各种灵活的非诉讼和诉讼方式,有针对性地提供解决方案,化解双方矛盾,将破裂的婚姻对当事人造成的各种伤害和损失降到最低,以“专业、敬业、高效”的办案理念为当事人赢得利益最大化。

丘敏律师还担任了多家政府、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对公司设立、公司管理及运营法律风险防控有丰富的经验;在公司日常管理中,提供咨询意见、起草及审查各种商业合同和法律文书,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公司经营管理,参与公司的重大经济项目及合同谈判,为重大项目的立项等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公司提供包括建立法律构架、法律风险分析、法律文件准备等法律服务,协助客户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和危机应对法律方案!

丘敏律师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敏捷缜密、办案技巧娴熟干练。执业期间曾多次接受东莞电视台、《南方日报》等相关媒体采访、报道。丘敏律师将一直崇尚公正与法治,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执业宗旨,凭借广泛的司法资源及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优质、实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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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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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程序
一、离婚调解程序的常见问题在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往往会选择离婚来解决矛盾。然而,离婚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处理等一系列问题,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往往会引发复杂的争议和纠纷。为了避免长时间的诉讼和争吵,离婚调解成为解决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下面,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离婚调解程序。接下来将由东莞离婚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内容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东莞离婚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二、背后的分歧矛盾在离婚调解过程中,常见的分歧矛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财产分割;二是子女抚养;三是债务处理。财产分割在离婚调解中,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夫妻双方往往会就共同财产的归属、房产的处理、债务的分担等问题产生分歧。子女抚养对于有子女的夫妻来说,子女的抚养问题是离婚调解中的重点之一。夫妻双方往往会就子女的监护权、抚养费的支付等问题产生分歧。债务处理在离婚调解中,债务处理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夫妻双方往往会就共同债务的分担、还款责任等问题产生分歧。三、离婚调解程序的分析针对上述分歧矛盾,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提交调解申请离婚调解的第一步是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司法机关提交调解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离婚的原因、双方的基本情况、争议的具体内容等相关材料。调解会议在调解申请受理后,调解机构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会议。调解会议的目的是通过双方的协商和谈判,解决争议和矛盾。调解会议一般由调解员主持,双方可以自由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要求。调解协议如果双方在调解会议上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会起草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协议一般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处理等内容。法院审查调解协议达成后,需要提交给法院进行审查。法院会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会判决离婚并执行调解协议。四、一个相关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离婚调解程序,我们来看一个相关案例。某夫妻因为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了矛盾,决定离婚。双方通过调解申请,参加了调解会议。在调解会议上,双方经过协商和谈判,最终达成了财产分割的协议。调解员起草了调解协议,并提交给法院审查。法院审查后认为协议合法有效,判决离婚并执行调解协议。五、相关案例的解析根据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离婚调解程序是一种和平解决矛盾的方式。通过调解申请、调解会议、调解协议和法院审查等环节,可以有效地解决离婚过程中的分歧和矛盾。六、法律建议针对离婚调解程序,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法律建议:夫妻双方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智,通过调解来解决矛盾和争议,避免长时间的诉讼和争吵。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应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与协商和谈判,争取达成公平合理的调解协议。在签署调解协议前,双方应该仔细阅读并理解协议的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选择其他解决方式,如诉讼或仲裁等。总之,离婚调解程序是一种和平解决矛盾的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离婚过程中的分歧和矛盾。夫妻双方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智,通过调解来解决矛盾和争议,避免长时间的诉讼和争吵。只有通过和平解决,才能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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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离婚律师 离婚房产分割的法律建议
  房产分割是离婚过程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特别是在共同财产或房屋财产的情况下。接下来将由东莞离婚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内容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东莞离婚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以下是一些公正处理共同财产的建议:1. 认真评估财产:离婚前,必须对财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共同财产的价值和产权。如果夫妻共同拥有房产,需要确定每个人的权益比例。2. 协商达成协议:夫妻可以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决定如何公平地分配房产和其他共同财产。这可以通过律师协助完成。3. 依据法律规定:如果夫妻无法达成协议,可以依据当地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如何分割财产。法律规定可能会考虑每个人的贡献或收入等因素,以确定每个人的权益比例。4. 考虑财产的现实情况:在决定如何分割财产时,应考虑财产的现实情况。如果房产已经被抵押,那么分割时需要考虑每个人需要承担的债务。5. 选择合适的分割方式:在分割财产时,可以选择将财产出售并分配收益,或者将一方的权益转让给另一方,或者维持共同拥有的状态。需要根据情况选择合适的分割方式。总之,在房产分割离婚过程中,需要认真考虑所有因素,并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协助,以确保公正处理共同财产。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东莞离婚律师,东莞离婚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重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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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重婚罪的两种形式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如果夫妻双方其中一方犯了重婚罪的,是会被认定为婚姻无效的,那么你知道认定重婚罪的两种形式?  一、认定重婚罪的两种形式  (一)有配偶者重婚:  1、法律重婚:指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姻的中国,只要已登记结婚的,再次办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2、事实重婚:指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这里所述的事实重婚需满足三个构成要件:一是以夫妻名义;二是公开同居生活;三是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  (二)第三者重婚:  1、法律重婚: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仍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2、事实重婚: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二、重婚罪认定和量刑标准是什么  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认定的标准有:  (一)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  (二)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重婚是违反民法典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立法一贯保护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构成重婚罪的,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重婚认定是怎样的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一)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二)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重婚现象存在之后,婚姻关系的受害一方,可以选择与对方结束婚姻关系。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了共同财产,那么在关系结束之前,也需要协商处理好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以上就是关于认定重婚罪的两种形式的相关知识,根据相关的知识了解,生活中也是经常会有由于犯了重婚罪,而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况。

婚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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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设定的债务,那么,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范围是如何规定的?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范围是如何规定的1、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范围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⑴必须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离婚之日或一方死亡止。⑵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夫妻双方为维护共同生活的需要引起的债务;一类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产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⑶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连带债务,夫妻关系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这种共同共有的性质,决定了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⑷)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责任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种外部责任,夫妻一方在清偿了全部债务而使另一方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后,在夫妻之间产生了新的按份之债,履行了全部债务的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有权就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另一方请求偿还。简而言之,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显著的标志就是,看该项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是否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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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个人财产有哪些
军人是有特殊性的职业,因此他们的婚姻也是受到一定的保护,那么,军人离婚个人财产的认定是怎么样的?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民法典中军人离婚个人财产有哪些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由于军人转业费是按照军龄来计算的,因此,结婚前的军龄所占的转业费的部分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二、法院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流程是怎样的1、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要以当事人提供为前提,法院不主动调查确定。夫妻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财产前,如果是“小家庭”与“大家庭”一起共同生活,还未分家的,那首先要进行分家析产,严格分清夫妻间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大家庭共同财产,将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区分出来。2、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分割夫妻间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先调解,调解不成再判决,即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拿出分割方案,再由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如果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先提出分割方案,尽量使当事人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如果还是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再进行依法判决。案例:  高某与李某系夫妻,高某为现役军人,李某在当地一家公司上班。二人于1999年结婚,2001年高某在执行任务时受伤,身体落下残疾。刚结婚时夫妻关系尚可,后因家庭琐事感情逐渐破裂。2013年9月,双方在协商后决定离婚。协商中,夫妻二人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无异议,但就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了较大的争议。双方争议的重点集中在高某婚后个人所得的部分财产上:一套婚后由高某父母出资给他们购买的婚房;高某的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将来复员后的复员费等一次性费用和军人住房补贴等这些特殊财产。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对簿公堂。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高某与李某已结婚多年,只要是二人婚后所得,无论是婚后高某父母给他们购买的婚房,还是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等特殊财产,都应当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种观点认为,婚房是由高某父母出资所买;伤残补助、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等为特殊财产,是基于高某特定的军人身份所获得,这些都应该属于高某婚后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  第三种观点认为,高某婚后财产组成比较复杂,高某父母出资购买的婚房,高某的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军人所获的住房补贴等,在离婚时应区别对待。 综上,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正确。高某与李某二人军婚中的财产关系,较一般婚姻关系更为复杂。对于高某婚后个人所得财产的分割,应综合考虑。具体来看,婚后高某父母给他们购买的婚房,要按照购房时父母的真实意思来判断,除了明确赠与高某的以外,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高某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婚前与离婚后的复员费等一次费用,应为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此外,高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复员费、住房补贴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由夫妻等分。以上就是关于军人离婚财产的认定。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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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房改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接下来将由东莞离婚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内容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东莞离婚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1、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单位自行管理的,除当地政府规定外,房屋所有权一般属于房屋产权单位的干部职工;2、房屋改造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房屋产权证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的。一方婚前取得的,属于其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在中国的住房改革中,还有一个常见的现象是,产权证书通常由单位直接以单位职工的名义办理。但无论形式如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收入都应被认定为共同财产。4、一方婚前租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改为夫妻共同财产。5、虽然婚前未取得产权证书,但一方已完成主要或全部购房行为(已全额或大部分支付购房款,签订购房合同),即使婚后取得产权证书,这种情况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根据民法典,这种法律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表明当事人的协议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有效内容也反映在两个方面:双方的协议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应全面履行协议的内容。履行要求完全适用于民法典的有关履行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没有强制执行,这与诉讼离婚形成的调解不同,虽然调解财产处理的内容也是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但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因此调解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财产分割协议不同,法律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审查财产分割协议内容合法性的权利,婚姻登记机关只以正式审查。由于未经司法审查,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与其他合同相同,必须首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其合法性得到确认的,可以在形成判决文件后申请执行。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东莞离婚律师,东莞离婚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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